
江苏省周恩来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:江苏省周恩来研究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致力于周恩来研究的专家、学者和关心、支持周恩来研究的单位或个人,自愿组成的、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,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,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联络和团结全省周恩来研究的专家、学者,推进周恩来研究工作,以史鉴今,资政育人,为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。本会挂靠在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、周恩来精神研究分会、周恩来班创建与青少年成长研究分会和周恩来纪念场馆研究分会4个分支机构,规划、制定周恩来研究咨政育人的学术导向,诠释、阐发周恩来精神风范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,规范周恩来班创建、聚焦新时代青少年成长,交流、共享学习、宣传、研究周恩来的成果与经验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: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22幢417室、419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学术活动,研究周恩来的生平业绩、思想品德、领导艺术和工作作风等,弘扬其革命精神。
(二)宣传普及研究周恩来的成果,制作和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著作、影视和书画艺术作品,组织创建“周恩来班”活动。
(三)通过周恩来研究活动,开展江苏与国内、国际间的广泛交流,促进江苏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关心、支持本会的活动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出入会申请,填写《会员登记表》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全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在周恩来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成果的专家、学者和专业人员;
热心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必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人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(理事长)或者2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决定名誉会长、顾问的聘请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会长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秘书长协助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
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政府资助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